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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房产过户|华律办事直通车

在房屋买卖中,

的有效性经常遇到纠纷,以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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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

》、《

》有效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

那么,究竟实践中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

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城镇国有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

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

》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

违法,合同无效

我国《城市

》第四十五条规定,

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

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

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

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

,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

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

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最新资讯(《

》2022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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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了经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主要类型: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合法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下面关于商品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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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买二手房需要申请人先进行申请,然后提交材料,对材料审核之后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就申请成功,申请的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房产局进行办理。

房子赠予给子女的费用包括了营业税,附加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等,这个费用的多少和房子的面积以及房子的价值等方面都会很大的关系。

房屋可以单独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如果家长准备买房给未成年的子女,未成年人虽然没有独立签订购房合同的能力,但家长作为房产购买人可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署成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如果是继承的房子,一般来说建议进行公证,但是没有公证也是可以正常办理过户的,这个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局,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继承权证明表,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等文件。

南京购买首套房所需的条件是购房者必须年满18周岁,所购买的房子必须是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购房者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在继承房产的时候是需要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之前要先获得财产公证书,这个证明文件在申报的时候必须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而且需要缴费。

南京二手房改房年限鉴定方式是:1.以契税完税证、产权证等注明的时间。2.继承、遗嘱、离婚、直系亲属赠与、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3.拆迁偿还、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住房,以本次领证时间计算。

在办理房产过户给直系亲属的过程中,需要到房管局申请办理登记,一般来说需要先做出评估,这个评估是最少要收取1000块钱的费用的,然后还会涉及到其他的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的情况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同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情况有哪些

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七种情形-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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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

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

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相关

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____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号: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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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公正的保证,它可......更多关于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程序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具有有效与无效条件。那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双方要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来确定买卖关系。合同签署应该合理合法,充分考虑到双方利益。但是现在操作中,却会发生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下文华律网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现在买房是一件非常重要也是非常麻烦的事情,因为在买房的过程中是有很多的东西需要注意的,其中就包括过户方面的问题,那么房屋延期过户协议怎么写?房屋延期过户协议是什么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房屋买卖毕竟涉及到一栋房子,所以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必须要签订合同,这样双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能帮助自己更好的维权。但房屋买卖合同要写清楚才有效,那么,怎样写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华律网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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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房产过户|华律办事直通车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

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

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

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不得非法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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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各类税收共有8种,包......更多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新规定的法律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房屋过户主要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及操作流程,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那么2022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交税新政策是什么?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等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很多人结婚都会购买新房,有些人比较青睐购买二手房,因为不用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装修,费用通常比商品房来得优惠。但是购买二手房涉及到多种税费,那么,二手房交易税费与过户费怎么算了?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买房是大事,二手房交易要交哪些税?二手房过户又会产生哪些费用?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购房前适当了解购房税费常识,不仅利于合理规划财产、做好购房预算,还可避免还因税费问题和开发商产生摩擦。下面就由华律准备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同的。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了解看看吧!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房产过户有几种不同的情形,有继承的房产过户、赠与的房产过户、二手房过户等。房产过户手续根据过户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下面华律网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内容。

我们常说的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了经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主要类型: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合法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下面关于商品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近年来,“一房多卖”的现象十分多见。关于发生“一房二卖”怎么办?如何防“一房二卖”的风险?“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如何处理“一房二卖”?如何查实“一房二卖”?小产权“一房二卖”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怎么赔偿?“一房二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有关“一房二卖”的问题,华律网小编将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

民法典规定买二手房需要申请人先进行申请,然后提交材料,对材料审核之后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就申请成功,申请的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房产局进行办理。

房子赠予给子女的费用包括了营业税,附加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等,这个费用的多少和房子的面积以及房子的价值等方面都会很大的关系。

房屋可以单独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如果家长准备买房给未成年的子女,未成年人虽然没有独立签订购房合同的能力,但家长作为房产购买人可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署成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如果是继承的房子,一般来说建议进行公证,但是没有公证也是可以正常办理过户的,这个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局,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继承权证明表,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等文件。

南京购买首套房所需的条件是购房者必须年满18周岁,所购买的房子必须是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购房者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在继承房产的时候是需要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之前要先获得财产公证书,这个证明文件在申报的时候必须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而且需要缴费。

南京二手房改房年限鉴定方式是:1.以契税完税证、产权证等注明的时间。2.继承、遗嘱、离婚、直系亲属赠与、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3.拆迁偿还、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住房,以本次领证时间计算。

在办理房产过户给直系亲属的过程中,需要到房管局申请办理登记,一般来说需要先做出评估,这个评估是最少要收取1000块钱的费用的,然后还会涉及到其他的费用。

房屋买卖无效的情节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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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买卖合同无效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如今,买房是不少人的一大刚需,一般情况下买房就会缴纳维修基金。那么,维修基金的用途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怎么处理? - 知乎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A、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B、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6)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无效的房地产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1)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对于非过错方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在具体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应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应考虑让无过错的承租方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果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处理若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中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_杭州金根律师团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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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找法网(findlaw.cn)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于房屋是 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 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 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房 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 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 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

违法,合同无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 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 理预售登记,取得

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 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 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 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上 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1.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房屋 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 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 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2.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 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 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 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 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 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4.房屋共有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 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 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 足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 的所有权。

  5.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政治基础和纯粹的法律规定 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 及复杂性来看,又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 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

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 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 的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 法律支持。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人可适当给予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发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4.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5.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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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后会如何赔偿-法律知识|华律网

1、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过错造成的,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造成无过错方损失的,过错方要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1、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2、买受人已经实际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对于装修价值部分可由出卖人适当给予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清双方责任,各自按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损失。

4、在

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5、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6、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等级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构成要件。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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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分包合同;恶意串通签署的分包合同等,若分包方或者是承包方是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署的分包合同,那么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关于分包合同无效都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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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跟对方好好沟通,或是没有调查清楚对方的背景。等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对方有重大隐瞒,如果一开始知道对方隐瞒的信息,那自己是不会去签订合同的。那么,重大隐瞒导致合同无效吗?华律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您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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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 法律快车买卖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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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不同于平时在商店里买衣服,其涉及的金额较大,必须谨慎对待。签订合同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合同条款,而且要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有相应资质,否则,很有可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魏本昌1971年底招工,邱菊花1985年搬走;魏XX1987年出去工作;1998年父亲病逝,房子由母亲住;2004年母亲去世,房子空闲;二原告在外地,遗留的房屋院落由第二被告魏XXXX拿着院落钥匙,对房屋院落管理。2005年4月18日魏XXXX以5000元价格卖给其大姨子姐曹XXX。魏XXXX陈述卖房子也没有给其他家庭成员讲过。被告魏XXXX在沙湾县县城防疫站就近居住,对房屋进行管理。原告的姐姐在2014年的案件开庭时询问陈述:姊妹在每年过年时相聚。原告陈述:因曹XXX是魏XXXX的大姨子姐,是亲戚居住房屋,原告没有过多在意过问此事;2014年3月29日母亲去世十周年弟兄相聚时,正值全国农村宅基地普查确权;原告魏XX问起宅基地的事确权怎么办的,被告魏XXXX庭审自述明确说明房子已出卖。魏本昌以自己年老打算回乡居住为由,要求魏XXXX与曹XXX协商返还房屋未果后,起诉来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法官分析

  1、买卖合同的订立不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证人证言和房屋取得来源的事实,涉案房屋原系原告与被告魏XXXX姊妹及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适格。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有权有四项基本权能,被告魏XXXX对房屋进行管理,不等于对房屋有权处分。

  2、被告魏XXXX答辩自述卖房子事前没有给其他家庭成员讲过,至于魏XXXX处分房屋事后是否取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口头表示明示追认认可,本案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合同的其它形式包括行为表明的形式,推定形式和默认形式。表见代理是形式上的有权代理,实质上的无权代理,法律后果拟制有效,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即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不能因为原告第十年起诉就推定是表见代理。夫妻之间的房屋处分行为因生活紧密度较高可以推定为表见代理,兄弟之间处分家庭共有房屋不能推定为表见代理。默认形式必须有法律规定才能产生默认的法律效果。故本案该买卖合同确认为无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相区分。买卖合同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和原因性法律关系。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告没有物权请求权,即没有要求被告曹XXX返还房屋的请求权。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于房屋是 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 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 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房 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 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 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 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 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本来怀着满心期待要住进新房子,结果却被告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交不了房。这就是因为没有好好审查合同内容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所导致的,就是因为当初没有谨慎,所以导致合同无效的局面。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

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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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被判无效,不动产登记如何应对?

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案件屡屡发生。当事人往往单方持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向登记机构申请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对于此种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否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生效判决,将不动产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这里从具体案例入手进行分析。

2019年2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作为商某某及陈某的代理人,与游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9年9月,商某某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第三人游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基础不复存在,应当予以撤销为由,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并恢复登记至原告商某某名下。

一审、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不动产登记机构虽然是在接受符合规定形式要求材料的情况下,依据程序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但因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转移登记最主要的材料,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据此所作的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对游某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对涉案房屋重新登记。

某市类似的几起案例,当不动产登记的原因基础材料被判决无效后,人民法院无一例外均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那么,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生效判决,登记机构如何重新办理登记?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房屋返还。

买卖合同是债权关系,登记则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撤销债权买卖关系,并不能直接导致返还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可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返还财产,即双方的财产状况应当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二是折价补偿,对于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三是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上述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导致的后果原则上为购房人返还房屋,原产权人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但也可能有例外情形,如果第三人游某某已将涉案不动产转卖他人,他人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实际入住,此时前房屋买卖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房屋实际占有人却不负返还的责任。另外,如果涉案房屋经过装修等处理,也会影响是否返还房屋或者返还价款的计算。此类种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均不是登记机构所能掌握的。

其次,即使返还财产为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应有之义,登记机构也无法依申请恢复登记。

实践中,登记簿载权利人通常既不配合到登记机构办理,也不会出具同意将涉案房屋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的书面意见。房屋原产权人携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到登记机构单方申请恢复登记其名下的情况居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上述案例既不符合转移登记的实质和程序规定,又不满足须提交登记簿所载权利人书面同意的条件,登记机构无法按照更正登记办理恢复至原产权人名下。

再次,登记机构无法依职权恢复登记。

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如房屋原产权人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判决到登记机构,其原登记的基础文件确已无效,登记机构当时办理登记的主要基础申请材料缺失,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登记确实出现了错误。如上文所述,此时是否必然返还房屋,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及事实审查清楚。如果贸然依职权主动恢复登记,可能会不正当地介入市场关系、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从而引发赔偿。

最后,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嘱托恢复登记时,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具体到本案,原房屋产权人在无法自行申请恢复房屋登记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嘱托登记机构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原产权人商某某名下时,登记机构可以在核对该法律文书的真实性、送达手续的合法性以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归属等一般性审查后,直接办理相应的登记。

目前,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和依嘱托三种启动方式中,以人民法院嘱托登记机构的方式风险最低,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累诉。笔者建议,登记机构可建议、引导当事人商请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原转移登记。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状范本 - 法律快车商品房买卖合同

专业权威的房地产法法律频道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合同无效的情形,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状怎么写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

,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原告:xxx,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xxxxx  住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购房款xxxxxx元并按照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12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xxxxxx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于201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但被告应交付的房屋已怠工停建。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约及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但均未果。被告逾期未交房的行为显已违约,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为此,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

”的法律内容,诉讼之前,需要提交起诉状,除此以外,大家还有必要了解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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