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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有时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混合一体这是不恰当的.

目录

[案情]

原告:

省文-登市***渔业*司。

被告:山东省

**渔业*司。

原告所属“鲁*渔2**5”、“鲁*渔2**6”(简称2**5、2**6)1995年2月20日建造,木质,长17.2米,宽3.80米,深1.40米,额定功率29kw,总吨位20吨。被告所属“鲁*渔1463、1464”(简称1463、1464)1994年4月1日建造,钢质,长31.26米,宽5.40米,深2.50米,额定功率163.9kw,总吨位84吨。

1998年1月10日,2**5、2**6从文-登市

长会口码头出海捕渔作业。1月17日约16:00时,因风大从87/9渔区返航,罗航向340°。当时东北风6-7级,能见度较好,头船2**5在前,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贺*

机关:

市**区人民检察院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驾驶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区芙蓉广场沿**路往二桥方向行驶,至**路加气站地段,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路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

市**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书认定:被告人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向公安机关预交

20000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

市人,住福州市xx路xx村xxx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xx区xx路xx号,系上诉人陈x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福州市xx区。

「案情」

原审原告陈x、陈xx诉福州市公安局xx分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一案,福州市

人民

已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作出(1998)马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

原审原告陈x、陈xx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开

了本案。

由于本案涉及因特网这一新技术,合议庭决定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由各方当事人及法庭邀请专家

出庭就有关因特网及IP电话的技术原理问题作证。

案情:附带

原告人:杨某某(系被害人杨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系被害人杨某之母)被告人:刘某(系被害人杨某亲舅舅)被害人杨某系被告人刘某的外甥。两人同在

某农贸市场开烤鸭店。2007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见村民熊某在杨某烤鸭店购买烤鸭,便告诉其妻杜某,说杨某在抢生意。随后杜某手持菜刀到杨某烤鸭店,将柜台玻璃砸破。杨某与妻子李某出来指责杜某,被告人刘某持一把单刃尖刀冲过来,朝着杨某左侧胸部连刺两刀,杨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右心室被刺伤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杨某死后,留下一女不足两岁,妻子李某,父母双亲系双残疾人。

律师分析:被害人父母虽系农村村民,但其居住在嘉鱼县城已近两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索赔,最大限度保护二老的合法权益。据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刘某

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刘某因琐事故意杀害杨某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并于今日由贵院公开

。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理人认同

机关的指控,认为正是因为刘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心狠手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入,各类刑事犯罪明显上升,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作案工具的现代化愈加明显,给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揭露犯罪,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如何分析案件,分析案情的根据是什么,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对时间问题的研究

时间是肯定或否定

的重要条件之一。作案时间的确定对排摸作案对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时间的分析研究,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要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情况,缩小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应用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确定或否定嫌疑人。首先如何确定时间。它是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

1.

中致人死亡应定

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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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孙文斌作案后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鉴于孙文斌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从刑事立案到一审宣判,只用了24天。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遂持铁棍将林某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继钢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后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作案后,麻继钢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被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继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麻继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2月11日14时04分,该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宿管科工作人员在校内打扫卫生时,在教学楼西侧三楼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一具尸体”。接警后,临沭县公安局分别报告市公安局、县政法委,并汇同县检察院赶赴现场,认定此尸体是已失踪一个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从此,马玉萍开始为儿子四处申诉。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张志超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释放。

2020年7月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堡北苑小区发生一起女子失踪案件,杭州53岁的来女士失踪19天,网络上也对该案进行了“全民破案”,网民纷纷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逻辑分析能力,提出各种破案思路。

7月23日,警方最终在化粪池找到的人体组织,对比了DNA,确定丈夫许国利就是嫌疑人。当民警把证据放在许国利面前,最终的真相也浮出了水面。许交代,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来惠利产生不满,于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惠利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并分尸扔至化粪池内。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正永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省长、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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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7月18日电 记者杨金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开庭审理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中的原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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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十大刑事案件_腾讯新闻

2021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一大批刑事法律的正式实施,人们的生产、生活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日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商讨、筛选,导师确定的方式,发布了2021年十大刑事案件。该十大刑事案件均为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体现了2021年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所作的贡献,个别案件的处理,更加体现了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复杂性。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2020年5月24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随着高空抛物事件的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案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全国第一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往往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发生,且未经审判。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刑法条文,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徐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结合本案,新罪名高空抛物罪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较轻,更有利于被告人,因此采用高空抛物罪对其定罪。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既应处以刑罚,又应处罚得当,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如此既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又能形成科学的量刑体系,防止刑罚过于严苛。

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不断被转发,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谷女士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空间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是近年来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典型案件,其中既涉社会公众在网络空间切身利益,又关涉刑事诉讼法学中自诉转公诉的理论研究。首先,本案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其次,本案也是司法机关对“自诉转公诉”问题交上的一份“司法实践答卷”。由于当下我国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划分标准并不清晰,以致本案出现了“一案两诉”情形,对此争议的处理,如果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则会得出公诉优先的结论;如果坚持被害人追诉权固有论,就会认为应当自诉优先。从我国检察机关所处的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更甚于对国家权力扩张的担忧”这一国情看,我国宜采公诉优先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故此,本案“公诉转自诉”于情于法理皆有正当性依据予以支持。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一村民家发生两个孩子食物中毒案件,其中一人死亡。2004年11月20日,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05年至2008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0月1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2020年4月1日,吴春红在被羁押5612天后获得释放。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700余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 2020)豫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一、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二、赔偿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三、向吴春红赔礼道歉;四、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一、维持原决定第一、三项;二、撤销原决定第二、四项;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四、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审理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一起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精神损害程度及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综合考量了原刑事案件所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受害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决定大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和数额,对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赔偿请求人受到的损害给予了高度关注,整个审判过程公开透明,积极回应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后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审判的新要求。合议庭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刑事案件的善后工作,并协调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案件审结后,吴春红及家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表示很满意,多家媒体也给予了正面报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6月起,被告人赖枰全在东莞市应客户要求,将其所得知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发送给同伙“曹操”、“大佬”(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查询上述公民的对应照片,再将上述照片通过“三色技术”制成动态人脸验证视频后贩卖给客户从中获利,共获利约达59000元。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赖枰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人脸识别所取得的数据、信息作为身份识别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但是,人脸识别的大量使用也对个人数据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中存在不少安全漏洞,具有“易破解”的很多薄弱环节,相关技术及数据被滥用的情形屡见不鲜。近年来“刷脸”支付由于快捷方便的特点在大众间快速流行起来,然而面部不同于其他不易发现的个人信息,通常暴露在外部更易被获得并非法使用,我国也没有视面部为个人隐私的传统,群众也并不重视对照片肖像的保护。本案作为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人脸识别类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对网络时代下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2021年2月19日,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辣笔小球”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英雄烈士们为了祖国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他们的名誉、荣誉不容亵渎!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全国首例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并被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检报告之中。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身处繁荣昌盛时代的我们更应该铭记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历史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以及由此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超越法律边界的网络不当言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之一,人民法院以本罪对“辣笔小球”仇子明进行定罪处罚,鲜明地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不仅是对法律的及时贯彻,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麻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强奸、杀害被害人林某,但该案一直未告破。2020年2月21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发现被盘查人员麻某侠的数据与犯罪现场DNA高度吻合,基本确定嫌疑人为麻某侠近亲人员,经过两天连夜的采集、筛选、鉴定,确定麻继钢的DNA与犯罪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拭子DNA分型完全一致。2月23日7时,南京警方将麻继钢抓获。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麻继钢死刑;麻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强奸犯麻继钢执行死刑。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时隔28年,杀人凶手终偿命。本案时间跨度长达28年,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当年案发后,现场勘验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保留了关键的痕迹物证,并妥善保管至今,为案件的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南京市公安局对该案一直高度重视,专案组成员虽几经更换,有的已经退休甚至过世,但接棒者始终锲而不舍、紧盯不放、不破不休。另外,从案发到破案历28年,《刑法》几经修订,如何适用《刑法》也成为焦点最后经核准追诉程序,司法公正得以维护。

河南郑州李女士,其幼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疾病,为了给孩子看病,母亲李女士开始求购一种名为氯巴占的药品,2021年9月3日被郑州市中牟县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11月12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因系“初犯”“从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因素,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当前最新情况为,李女士认为自己不是“贩毒”,并决定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据悉“氯巴占”在很多国家用于治疗癫痫,但在我国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目前我国没有批准上市也没有相应进口许可机构。

“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若仅就本案事实分析,案件并不存在特别复杂和争议的法律难点,但是本案背后却隐含着一个重大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即代购“救命药”的法与情。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案件“陆勇案”中,陆勇因代购印度抗癌药品“格列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最终陆勇被无罪释放。2019年我国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将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药拟制为假药的规定删除,即“非法进口药”不再被认定为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此举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温情和对于人伦道德的尊重。另,国家和法律对于病患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相关部门能否给予进口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找到一个合理合法的用药解决途径。正如这位母亲所言,希望不要把癫痫患者真真正正需要的药品就这么简单定性为毒品,恳切希望以后这一群体能享有合法用药的途径。

电影《亲爱的》热映之后,骨肉亲情得以继续。2021年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儿时被拐的孙卓,并在深圳相认。事情追溯到2007年,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在深圳打工,因其二哥家里只有两个女儿,一直想要个男孩,他便萌生了拐卖男孩的念头。2007年10月9日19时许,吴某龙在白石洲将孙海洋的4岁儿子孙卓拐走。除在10月份拐走孙卓后,吴某龙还因自己大哥家的侄子也想要男孩,在同年12月又拐走了另一个孩子符建涛。据光明网2021年12月7日报道,对于该案件的侦办,深圳警方透露,拐卖孙卓、符建涛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时,相关机关对本案中涉及的孙卓、符建涛违规落户的行为人等也正在调查。

“亲情之暖,人性之殇。”拐卖儿童现象古已有之,并且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问题。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刑事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但就我国现状而言,拐卖与收买儿童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本案中孙卓与符建涛皆系同一人拐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被追究后续刑事责任是必然之事,但是两个孩子的“养父母”可能面临怎么样的处罚?孙卓和符建涛对“养父母”的感情是否会影响到量刑?司法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应该如何兼顾情理法理,从而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被拐儿童顺利落户,并“漂白”拥有合法身份,加大了亲生父母寻亲之路的障碍;再者,打拐应当是系统发力,从事前预防、事后打击和后续被拐儿童的社会回归全方面进行干预,这都是在此类案件背后需要值得思考的问题。

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被告人贪污案。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等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并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国外。2002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程三昌贪污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程三昌的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充分保障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相对应,是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或因其他原因出境后,在境外滞留不归等情况时适用的审判程序。该程序的建立,是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立法。本案的审理,向已经外逃和可能外逃的贪腐分子发出强烈信号――无论逃到天涯海角,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同时本案审理中,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的十九大以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程三昌缺席审判案是一个缩影。它反映的是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的效能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天网”越收越紧,程三昌们的外逃之路也将被斩断。

2020年2月26日张波与陈美霖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陈美霖抚养,儿子6岁前由张波抚养。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蓄意杀害两名子女。2020年11月1日,女儿留宿在张波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小区的家中。2020年11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波趁家人外出,将次卧正在玩耍的女儿和儿子双腿抱住,将二人从次卧室飘窗窗户处扔到楼下,致女儿当场死亡,儿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1日,张波和其女友叶诚尘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并于12月28日,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庭本应该充满父母的温情,而不是成为危机四伏的“黑暗角落”;父母本该是孩子成长的温柔港湾、坚强后盾,而不是因为自己的自私、无知、残暴造成一个个人间悲剧。张波、叶诚尘二人经过数月谋划、多次尝试,最终在面对叶诚尘的割腕威胁的情况下,张波选择从15楼的窗户处推下自己的两个孩子,足以体现其人性的泯灭。案发后,张波不仅没有及时承认错误,反而试图以“假哭”蒙骗公安、亲属及社会大众,妄图逃脱法律制裁。在张波眼中,孩子是累赘、是负担!用杀害亲生孩子来证明自己对新感情的忠诚,张波作案动机恶劣卑鄙,这是对道德的毫不顾忌,对法治的置若罔闻。二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公平正义不应缺席。

典型案例|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_顾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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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典型案例|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9年度发生了很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对公序良俗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报经过评选,于今天推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并邀请专家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案情简介

1995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其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1998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等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持原判,但后死刑未被核准,改为死缓。孙小果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其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0年起,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狱外活动。2019年,昆明市打掉了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12月23日,法院对孙小果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维持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也于12月15日公开宣判。

(二)专家点评

2019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中央扫黑除恶的督导工作实现全国的全覆盖,三轮督导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2104个、涉恶集团7274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3335件、处理33270人。孙小果案是扫黑除恶中浮现的最为典型的一起案件,其案件性质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坏,实属罕见。在查明孙小果的全部犯罪事实后,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办案机关重拳出击,迅速对本案予以侦办,最终判决孙小果死刑,严肃了国法,伸张了正义。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不仅要依法处理涉黑犯罪人,更应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这对于持续推进深挖整治,着力推动长效常治,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有着重要意义。

(一)案情简介

1996年,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扣扣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待二人返回时,持刀向二人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随后,张扣扣又到王自新家中,持刀向王自新胸部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还点燃了王校军的小轿车,致该车严重受损。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二审维持原判。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二)专家点评

随着民主法治文明的孕育成熟,人类社会从野蛮向文明,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公力救济日渐取代私力救济,而血腥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报复更是已经成为历史的尘埃。值得我们共同珍视的现代法治的宝贵价值尤其体现为它的普遍性和确定性,既保证了法律对于民众全体的平等正义,也保证了公民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后果的可预见性。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刑事法治框架下,有限的典型私力救济主要体现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也都有着明确的行为时间要求和强度限制。而对于刑事司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失职行为,任何公民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审判监督程序,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享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在我们勠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如何避免张扣扣式悲剧的再次重演才是我们需要深入反思的真问题,为此尤其需要合力坚持作为最低限度道德尺度的法治精神,共同摒弃私力报复的暴戾做派。

(一)案情简介

2008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9年4月,最高法对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均宣告无罪。

(二)专家点评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顾雏军案的再审改判,对原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刑期从总和决定十二年降低至五年,罚金刑亦被撤销。上述改判,不仅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更是对中央产权保护精神的落实。在当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发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创造宽松、安全的营商环境。在未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案件实际情况,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聘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2003年1月,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 此外,以杜少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活动。2019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杜少平死刑、罗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月30日,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专家点评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是2019年被揭开的又一起令人悚然的惊天大案。除了本案犯罪人作案动机之卑劣、行为手段之残忍外,更令人们愤慨的是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不作为。在因为“操场埋尸案”而被依法处理的公职人员名单中,除了时任校长的黄炳松,还涉及新晃和怀化多个部门,包括公安、检察、政法委等,这些官员或接受杜少平和黄炳松的钱物和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明目张胆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或在参与办理邓世平被杀案过程中,面对人命关天无动于衷,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法律程序失灵。真相埋得再深,终要大白于天下,但是,迟来的正义终非正义,如何构建完善健全的司法救济渠道,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以回应,维护司法系统运转的高效透明,可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方向。

(一)案情简介

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任各职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2019年4月,法院一审对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系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二)专家点评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效。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法治方式有效反腐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认罪认罚的被调查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这也符合2018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原则。在艾文礼受贿案中,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人民法院裁判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艾文礼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督促违法犯罪官员悬崖勒马、及时悔悟,主动自首投案,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同时,对腐败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反腐追赃的效果,还可以促进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有助于推进刑事司法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一)案情简介

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4日,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山路时,钟元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2019年2月1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决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19年8月30日,钟元被执行死刑。

(二)专家点评

本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人民法院判处钟元死刑立即执行,于法有据。除了惩罚犯罪,威慑潜在的罪犯,本案在社会治理方面有重大意义。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项新生事物,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然而和传统出租车业务相比,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隐患,这些因素与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网络平台更应当肩负起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一案以死刑画上句号,但公众出行安全的保障远未结束,这是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对大众安全的保障,也是给各大网络平台敲响的警钟。互联网技术影响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司法应当勇于担当、有所作为,积极回应时代关切,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一)案情简介

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二)专家点评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具有司法和社会生活双重意义。

本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结合了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判断其对抛物场所,所抛的具体物品,抛物的时间,抛物的高度等因素的认识,认定行为人具有相关犯罪的故意,同时结合所抛物品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价值,对于今后办理该类案件准确把握司法认定标准发挥积极作用。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生活陋习,应当坚决予以摈弃,应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处理,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树立民众正确的生活观念,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起,张天明陆续招募人员加入“善心汇”公司,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其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1046亿余元。

2018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亿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9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

(二)专家点评

“善心汇”以高收益为诱饵,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发展会员,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名为精准扶贫,实为非法传销。一直以来,扶贫帮困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之一。“善心汇”的传销行为不仅仅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也是对国家扶贫帮困、致力于公共服务均等化事业的违背。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很多传销行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煽动性,在心理上占据了一些有利要素。“善心汇”就是抓住了人民群众的慈善心理,其信徒大多是弱势群众,生活不如意又不安于现状,“善心汇”在他们面前把自己包装成既能做慈善、又能赚钱,还能帮助其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希望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识破骗局,相信公安司法机关,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常仁尧驾车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想起上学时因违反纪律曾被张某体罚,心生恼怒,遂拦下张某,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朝张某面部猛击一拳,又先后朝张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围观。事后,常仁尧将其要求同伴在一旁录制的视频发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9年7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二)专家点评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尊师重教是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全社会应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郁氛围。本案中的行为人偶遇自己二十年前老师,以对老师当年的教育方式不满为借口,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对被害人进行随意辱骂、殴打,录制视频并通过网络予以广泛散布,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古代有“出礼则入刑”法律文化内涵。该案的处理,严格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定性准确,量刑恰当。该案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教师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的重要历史使命,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也应该不断改进和提高教育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对学生包容、宽容,但不纵容。学生则更应该“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不能做“吃饱了饭骂厨子”的无义之人。师生之间教学相长,共建美好和谐社会。

(一)案情简介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张某等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爬虫技术”非法抓取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一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入侵其他公司服务器抓取数据,进而实施复制被害单位视频资源的案件。

(二)专家点评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空间的兴起,人类社会正在迈入数据时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正不断激发着各产业之活力。在发展中,我们需要法律规范对数据的生产、流转、融合、使用等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合理的规制。作为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强调了数据之处理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

在网络空间内,“授权”这一法律用语往往由一项明确并受到广泛认同的的技术措施予以呈现——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通过分析用户身份认证信息机制明确访问者的授权状态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为人是否具备授权或超越授权进行论证的模式形成了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司法适用的常态。在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将“反爬虫”机制认定为与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同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并将常见的对抗“反爬虫”措施的技术行为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这实际上等于创设数据流转领域新的规则,为规范数据流转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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