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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处罚标准,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华律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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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通过语言暴力等行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精神压力或者精神损害的,构成名誉权的侵害。那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处罚标准?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目录

行为人通过语言辱骂等行为,造成他人心理等伤害的,并不一定构成名誉权的侵犯,其成立的标准是,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悉。那么,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小编为你讲解。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

人通过语言、文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因此向

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损失。那么,侵害名誉权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小编为你讲解。

侵害名誉权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名誉权

是人格侵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最为典型的就是关于一些娱乐八卦

对于明星的一些实时报道。那么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名誉权侵权的项目有哪些?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

1、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2、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

名誉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关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的问题,下面由

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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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知识|华律网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诽谤行为是指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定是否存在诽谤行为,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予以证明。

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认定是否存在侮辱行为,应当查明该言论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言论。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网而发生了一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结合时代特点、网络用语习惯进行综合判断。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

在衡量名誉权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是否降低。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人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法人来说,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人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

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入等

四、存在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律要求我们,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的标准去表述和评判他人,不得侮辱、诽谤、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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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问题的认定-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网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 知乎

名誉权纠纷案件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名誉权法律定义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系人格权的一种。

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3、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一般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应当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三、名誉权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之“网络名誉侵权”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名誉权|权利|人格权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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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赖恒菀 高迪)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网络世界亦真亦幻,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但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要合乎法律规范,越过法律红线“口无遮拦”,给他人带来名誉上损害的应受到法律制裁。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出国家及社会保护公民人格权利的决心。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7例与“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名誉权;律师;律师事务所;声明失实;连带侵权责任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2007.04.03

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社会公共利益;言论自由;学术自由

一、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根据英雄烈士获得个人名誉及荣誉的历史事实、英雄烈士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其事迹和精神认定为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因而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不仅侵害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及荣誉,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为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撰写文章、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形式对英雄烈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进行质疑和否定,该行为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的特征,应当认定其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行为人以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之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葛长生与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2016.08.15

民事;公司企业;名誉权;专家学者;专业批评;边界

一、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三、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

2014.09.01

网络发帖;名誉权;侵权认定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犯罪,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将举报信及起诉状在网络上发布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该法人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应遵循善意与正义的宗旨,采取适当弱化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与彭昱等名誉权纠纷案;(2018)赣0302民初1349号;(2018)赣03民终658号

《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第57-59页

淘宝差评;主观恶意;网络名誉侵权

淘宝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则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然而,如果买家出于某种不法目的进行恶意差评,或者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则属于诋毁卖家商业信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申某与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28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公众人物;网络互骂;侵权

法院在处理因公共议题引发的网络互骂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2014)海民初字第07504号;(2015)—中民终字第07485号

《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

名誉侵权;新闻媒体;侮辱性评论

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故在确定新闻媒体因其侵权报道致法人名誉受损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重点考虑其在进行新闻报道时的主观恶意程度。新闻媒体因报道内容文字苛刻,具有侮辱性,应构成名誉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6期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2020年第17期,总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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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誉权」,如何认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 知乎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以要先明确:什么是名誉?

辞海:“名为名令,赞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因谓令名曰名誉。”但从法律上来说有三种不一样的观点:

综上,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遭受其他不利后果,都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是人格权中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的一项权利。它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每个公民或者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即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干涉的权利。

但公民的名誉权与法人的名誉权相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表现在:

公民的名誉主要是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法人的名誉则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是在它的整个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的全部活动的总评价。

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主要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其中侮辱既包括以暴力的方式贬低他人人格,也包括以语言+文字的方式贬低他人。

而侮辱诽谤的方式也主要是针对公民的性格、品德、思想等人格内容。而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一般不会出现暴力侮辱等只能作用于自然人的侵害方式。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表的作品凼内容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法人的名誉,等等。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对法人来说,好的名誉本身就是一笔财产,能够为其产品带来销路,为其交易带来伙伴,从而使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但一旦其名誉遭到毁损,必然给法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妨害,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尤其应当看到,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后果主要是财产损失而不是精神痛苦,毕竟法人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精神痛苦。

权利人有权享有并维护其名誉,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使其不降低、不丧失。名誉权的客观评价性是由名誉的社会性所决定的。虽然特定人的评价总是存在于社会公众的观念之中,但并不意味着名誉是一种主观概念,相反,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这就是说,一方面,名誉是客观存在的,是主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表现应得到的,它在客观上直接关系到主体在社会上的地位、社会成员对其信赖的程度,关系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取得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名誉不是主体个人的主观的自我评价,权利人是保有这种要求他人对其客观评价的权利。法律确认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

主要目的在于确认其对自身的名誉享有权利,并能维护自身的名誉不受他人的毁损,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公正的评价。

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任何权利都具有不可侵犯性,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应有权排除他人对权利的妨害。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使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侵害名誉权而言,它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导致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行为发生以后,权利人应有权基于其享有的名誉权,请求他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名誉权不受侵害。

权利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名誉利益,与他人进行交往,实现自己价值。名誉是一种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此种评价,可能通过一定范围的大多数人的公丌表示的形式(如选举结果)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公众共同的评价标准表现出来。名誉一般都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所以其不仅能为“个人争取友谊、赢得尊敬、满足心理上之基本需要,且随美名而来的形象与信用,亦可增强吾等交易上之地位,扩大吾等对社会之影响,进而获取各种经济上或精神上之利益”

根据该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五个方面的要件。

特定人的概念不仅仅是指名道姓的某个人,还包括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这种侮

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又如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公民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亦构成对该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陈述的内容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违反法律,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如故意指责某人不修边幅、暴饮暴食、抽烟酗酒、行为放荡等,虽然可能是真实的,并不存在捏造。

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之所以强调较严重的损害,是因为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公民之问、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亲属之间发生的一般口角纠纷,互相虽有辱骂,但不足以影响对方名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对于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的,也可以不再作为民事诉讼处理;对于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正当评论,可以涉及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或评论。

如舆论工具对违法犯罪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鞭挞;对著作、创作、演讲和表演进行评价;在选举中,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意见:公众对领导的评价;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

当然,这种评论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意见。至于意见是否正确,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即使对某人的评论有所贬抑,不完全正确,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借机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则属不当评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种情况还包括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法定职务行为。进行这种职务行为是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合法的。但是这种职务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必须是善意的。

在社会群体中,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台伙人之间、家庭成员之问有特殊的利益(利害)关系,法律不禁止他们相互之间基于这种特殊关系,对他人进行传述或评价。即使传述或评价对他人有所贬抑或者传述的内容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但是,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受胁迫、欺诈而作同意表示的。这种同意必须为明示,而不能为默示。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不得超越对方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互联网时代,我们享受着网络带来的便利,也承受了带来的弊端,其中“网络暴力”就是最惹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网络中,不论你种族、性别、年龄、信仰,各种职业背景,只要你有一台连接网络的设备,只要你会阅读打字,你就可以在这个网络世界里寻得一处空间。

目前,我国在网络管理和相关法规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当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判定这种个言论是否越界,是否达到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名誉权并不是法律概念,他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产物,本质上还是名誉权,具体指以互联网为载体,登载图文、声画等各类通过网络技术制成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又侵犯了相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使得被侵权主体在社会中的评价降低的现象。

以上的信息参考来源:

《自然人名誉权法律保护问题》,马莉;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以名誉权纠纷为视角》,韩放

一、名誉权的定义及法条规定

名誉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个体在社会中所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

名誉,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受到的有关其品行、道德状况、才能智慧等方面的公开评价。名誉负载社会整体对该主体的总体评价,因此具有表彰人格尊严的价值。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为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8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4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解释》第25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侵权形式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同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1)侮辱。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使用肮脏的语言、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辱骂他人。

(2)诽谤。诽谤行为是以捏造等方式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例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败坏名誉。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法条依据:

《民通意见》第149条: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解释》第11条 :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行为人行为违法。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存在损害后果。对于自然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企业商誉降低、交易机会降低、磋商合同被终止等。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损害后果是由于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五、法律责任

对于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自然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法条依据:

《民法总则》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

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六、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死亡后的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法人受到名誉权侵害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3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因文章而起的名誉权纠纷,大家撰写批评文章或者发表个人言论时,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表,同时避免使用过于主观的言辞,以免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

法考学习时记得波波老师说,明星、名人的名誉应当比社会一般公众更宽容些,明星嘛,总免不了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谈资!(歪!这句话有极大的主观性!!!)

不苟且,不趋同,不跟风,不随流,不造谣,不传谣。

谣言止于智者!

偷了一下懒,刚在公众号里写了同样的内容。就复制过来了,我真是太机智了!

“名誉权侵权”还是“诽谤”,别再傻傻分不清楚|诽谤罪|人格权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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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星星

最近娱乐圈可谓相当热闹,吴亦凡被刑拘之后,众多明星“劣迹”被爆出,井柏然、林俊杰第一时间发布律师函,要以名誉权侵权起诉维权,但是在这个律师函泛滥的娱乐圈中,网友并不买账,善于总结归纳的网友声称:“诽谤胜诉”才是“我没做,别瞎说”,“名誉权胜诉”仅代表“不管我做没做你都不能说”。之后,“何炅报警”的话题登上热搜榜首位,在工作室微博上大气地甩出“接报警回执单”,与此同时,范冰冰、井柏然、包贝尔、相继报警,称要严惩网络上的“恶性造谣”。在忙着“吃瓜”的同时,爱追根究底的网友发起疑问:“名誉权和诽谤有什么区别?哪位律师可以解释一下?”

学法律的我,在这时往往会充满“优越感”,并且伴随着“好为人师”的冲动。我们要想避免被心怀不轨的人“带节奏”,在“吃瓜”的同时保持理性,不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弄清楚行为的目的和意义,能够让我们更容易接近真相。

在了解什么是名誉权之前,我们要先明白什么是名誉。名誉作为名誉权保护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对其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名誉感只是一种个人内心的主观感受,不属于客观的社会评价,不应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名誉权不像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积极使用功能,仅具有被动防御的功能,因此,我国对名誉权的规定也是从被动防御的角度规定名誉权的定义:

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公开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既包括以行为方式进行侮辱,例如,韩信受胯下之辱;也包括语言方式,例如以口头语言或者文字方式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同样,诽谤既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侮辱诽谤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人,若单纯谩骂而没有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一类人,那么就不存在受害人,自然也就不成立名誉权侵权了。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网络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很容易被第三人看到,在网络上谩骂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的责任。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没有被受害人以外的人所知悉,其社会评价就不存在降低或者受损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例如,郭某写信辱骂张某,辱骂内容不忍直视,这样并不侵犯张某的名誉权,但是大概率会侵犯张某的“一般人格权”。

4.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前文说到,社会评价主要是受害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外部综合评价,而不包括内部自身评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所谓自诉案件,就是公安机关无权参与侦查,当被害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名誉触犯了侮辱罪或诽谤罪之后,只有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告不理。法律在这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距离我们较近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案件应为“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所以,在网络上以报警方式自证清白、回应网络舆论的艺人,根本证明不了什么。报警控诉他人诽谤,公安局一般不会受理。这时网友可能会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著名主持人何炅的工作室不是在微博上贴出报案回执了吗?我们只要能够区分报警回执和立案通知书就不会产生疑问。只要报警,无论成立与否,报案人都会收到一个“接报案回执”,而立案通知书只有经过公安机关审查之后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才会立案。

当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情节达不到刑事标准的诽谤,同样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接入

有网友发表言论,“发律师函控告对方侵犯名誉权就是承认网传事实,控告诽谤才可以证明清白”,其实说得说得并不准确。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诽谤,所以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通过对比法条可得知,位阶程度的差异关键在于“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感觉规定点击或五千以上都有点看不起娱乐圈的艺人,随便一条诽谤信息,五千万或许也不止。

从“律师函”到“报警”,从“名誉权侵权”到“诽谤”,不仅反映了娱乐圈明星的公信力降低,还反映了网友们对法律更深的认识,若没有专业人士厘清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关行为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恐怕部分网友仍旧云里雾里,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带着节奏。对于名誉侵害,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无论所说的是事实还是捏造,一般情况下起诉名誉权侵权是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如果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涉及犯罪,这时警察是管不了的,需要被害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属于公诉,公安机关才可以刑事立案,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如果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但是,若发布的言论具有主观评论色彩,例如“加拿大炮王”“加拿大电鳗”等,就可能涉嫌侮辱他人人格。从这一方面说,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人渣“也享有名誉。

一些娱乐圈的流量明星,既享受着明星带来的红利,又不愿意承担明星的道德标准;既靠社会关注度吃饭,又不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既能接受赞誉,又不接受否定。动不动就发律师函、报警,是不是我们也需要做出反思,这样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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