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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诈骗案例大全

民间借贷诈骗案例大全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_民间借贷案例大全_大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8-05-22 更新4篇文章 被阅读

    1.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基本案情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 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 ......

    6、付款项应保留相应凭证基本案情2013年3月24日,赵某与曾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曾某某向赵某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曾某某向赵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赵某现金260万元。2013年3月22日,赵某向曾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2013年3月31日,赵某委托案外人向曾某某转账50万元。2014年8月28日,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赵某陈述,借款26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另外160万元均为现金支付。现金支付的款项中,有100万元系向其岳父蒋某某借的,另外60万元的实际 ......

    1、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裁判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风险提示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 ......

    案例2014年7月3日、9月6日,黄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向郑某借款28万元、12万元。郑某两次将现金借给黄某后,黄某于9月6日书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并口头承诺临时借用几天后归还。后经郑某多次催要,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此,郑某将黄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归还4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法庭上,黄某辩称,虽然当时书写了40万元的借条,但郑某并未向他支付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并叙述了事情的经过:2014年9月6日下午四、五点钟,黄某在办公室向郑某提出借款40万元,郑某答应第二天就取钱,说好后黄某就给郑某出具了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但由于次日到银行取钱时输入的银行密码错误导致款未取出。之后 ......

高院典型案例: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行为?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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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2018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便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引用案例系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名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资金的诈骗罪案例,以此为参照,旨在对于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以资读者参考借鉴。

裁判要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为骗取他人财产,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案情简介

一、2013年3月,杨莉向德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转款人民币400万元,后以误转为由收回该笔款项。同年5月,杨莉使用实际已收回的该笔转账凭证,并以购买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名义,骗取袁某资金人民币63.4万余元。

二、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杨莉用伪造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以补交购房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名义多次骗取胡某、刘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1540.4万元。

三、2014年10月下旬,杨莉用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转款凭证等资料,以缴纳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黄某资金人民币140万元。

四、2014年11月下旬,杨莉用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德阳市卫生局的批文,以其控制的德阳市友好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增资为由,骗取兰某、苏某资金人民币349万元。

五、2015年,德阳市中院依法审理杨莉犯诈骗罪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09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杨莉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辩称其不具备非法占有借款目的,杨莉向本案被害人已出具借条,因此其行为系民间借贷。四川省高院经审理,对杨莉上诉意见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杨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34.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莉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以无效的转账凭证、虚构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虚构的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批文及德阳市卫生局批准书等,骗取本案被害人资金供其使用,因此杨莉提出本案行为系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实务经验总结

编者按:本文摘自“云亭法律实务书系”,该实务书系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和中国法制出版社联合策划打造的法律实务书系列,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诈骗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涉案金额是否以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范围、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真相、不能按期归还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此外,若行为人之前已有过多次拖欠、逃避借款等不诚信之行为,其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嫌疑程度便会较高。

2、虽然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并承认借款关系,甚至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的现象,但若其目的为了敷衍被害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或者防止被害人报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说明行为人并无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此外,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也会出现借款人虚构生活、经济困难等事实而获得他人借款的现象,但其目的在于借款而非诈骗,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劣程度依然存在差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134.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杨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杨莉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或者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以无效的转账凭证、虚构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虚构的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批文及德阳市卫生局批准书等,骗取本案被害人资金供其使用,杨莉提出“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使用伪造的商品房购买协议等资料,信用良好是胡某、刘某某借钱的根本原因,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使用诈骗手段,从未想过非法占有”的上诉理由,以及二审庭审中辩解称“第二笔胡某、刘某某的资金应属于民间借贷”,辩护人提出“原判决将杨莉向袁某、胡某、刘某某和兰某、苏某的借款行为认定为诈骗,是定性错误,杨莉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属诈骗,系定性错误,属于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杨莉将骗取的资金除一部分用于归还其他被骗人的部分资金外,其余均供其自己消费使用,杨莉提出“一直依约还款付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杨莉虽然“支付了建医院的保证金、租金、装修费用,购买医疗设备、救护车等”,但那只是所骗资金的很小部分,不至于造成“不得不陆续向民间借贷,利息越来越高,最后完全是被债务推着走的”局面,杨莉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并未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司法会计鉴定证实,从2013年5月15日杨莉收到袁某转款700万元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杨莉共收到袁某转款1560.189万元,还款1594.7333万元(其中有98万元系明确退给袁某的其它款项,应从中减除),因此杨莉该次涉案金额尚有63.4557万元未归还。2014年4月18日至案发,杨莉收到刘某某资金842万元,杨莉支刘某某资金779.6万元,尚有62.4万元未归还;2013年12月13日至案发,杨莉收到胡某资金2020万元,杨莉支胡某资金500万元,尚有1520万元未归还,共计有1582.4万元未归还。2014年10月21日至12月12日,杨莉收黄某资金240.55万元,杨莉支黄某资金100万元,尚有140余万元未归还。截至2014年12月12日止,杨莉收兰某、苏某共计资金500万元,杨莉未付兰某资金,未还款金额为:500万元-10万元(收款当天支付的利息)-141万元(二辆汽车变卖款)=349万元。二审庭审中杨莉辩解称“第一笔袁某的资金已经还清”,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杨莉的涉案金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杨莉自愿将轿车抵押被害人兰某、苏某,在不能清还被害人资金时,被害人有权采取合理方式对轿车作出处理,且处理结果经公安机关查证为141万元,杨莉在二审庭审中提出“车辆应由中间机构评估处理”的辩解不能成立。杨莉虽是几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但纳税证明、纳税申报表证实,东大医院纳税情况为2012年缴纳印花税60元,2013年未纳税,2014年缴纳印花税111.80元;德阳友好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收零元;德阳东美医疗美容整形门诊部截至2015年6月的净利润为-3985208.63元。德阳拾光医疗投资公司财务报表证实,至2015年6月,该公司的净利润为-9648.49元。辩护人提出“从借款履约能力看,杨莉是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具有还款能力;从借款用途看,杨莉没有恶意处分借款,或携款潜逃;从还款情况看,杨莉一直在积极偿还,没有逃避还款义务,杨莉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而系民间借贷,相关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杨莉在合同诈骗缓刑期间又犯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深,本案被害人胡某虽然书面对杨莉表示谅解,但杨莉没有实际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件来源

杨莉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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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 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

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2009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年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

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月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2010年4月28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2011年3月18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

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2008年1月20日和3月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2008年3月19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2009年1月22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 2011.8.14”。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卜某于2003年1月16日、2003年5月21日、2003年12月26日、2004年5月29日、2004年9月21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2004年3月22日,冯某从

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2005年3月28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一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

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2003年1月16日借款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其余五笔借款对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2003年1月16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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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 - 诈骗罪刑法知识 - 诈骗罪刑事辩护网

典型案例:“借款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很多地方将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主观方面无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的款项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我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罗小兵。

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小兵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小兵使用。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19年上半年网贷诈骗案例合集:千万不要被骗了!_贝它财经

有很多急用钱的人,会很轻易的相信广告、推销的话,非常容易就被骗,所以平时应该多浏览一些

案例,能迅速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今天就来分享几个常见的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

很多人都是因为各种急用钱的原因,在网上、手机上搜索“借钱”、“

”,下载一些不知名的网贷APP,由于对网贷口子不了解,无法分辨其是否正规,等到借款完才发现高额利息,而且还无法取消贷款,提前还款需要支付一大笔违约金。

最近,有人声称自己在网上贷款被骗了,了解后才知道,借款人在网上看到广告,加了对方的QQ,对方发送了贷款申请链接,填完个人信息后,对方说需要支付手续费才能拿到提现密码,为了让借款人相信,还伪造了营业制造和交易截图等,最终转了手续费过去就被拉黑了。

小王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由于身份证办理过业务,最近一段时间经常被广告推销的骚扰,正好当时手头急缺钱,有一个号称是“平安网贷”的人,说可以帮忙办理贷款,马上就能下款,小王以为是平安集团的口子,所以很相信,就下载了APP,还给对方转账了各种手续费,最终被骗走一万多元。

综上所述,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目前很常见的互联网诈骗手段,利用用户对网贷行业不了解,从而实施诈骗,大家在申请网贷前,一定要仔细了解一下产品,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来源:希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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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真实案例,10种常见电信诈骗手段-清华大学-保卫部

短信诈骗、电话诈骗都听说过,

APP诈骗、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

今天我们整理了

10种常见电信诈骗手段

教大家如何识破电信诈骗那些小伎俩

骗术1:"贷款”诈骗

真实案例:2018年7月15日,家住南宁市的洪先生被骗4600元。洪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接通之后对方自称是如期分期的工作人员,并问洪先生需不需要贷款,当时其就说需要,于是对方就让他加微信,其通过微信扫一扫转给对方一共4600元人民币。

警方提示: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办理贷款和信用卡,如不熟悉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应到各大银行等正规信贷机构办理信用卡及贷款,避免上当受骗。

骗术2:"引诱兼职刷单”诈骗

真实案例:2019年9月,在广西某高校学生被以“京东兼职刷单”为由诈骗12500元。受害人在QQ上收到兼职刷单的信息,并且加入对方邀请的QQ群,并且通过“导师”指导刷单,对方要求受害人完成10单任务,才能返利,并且继续引诱受害人持续进行刷单支付。完成后,发送虚假转账截图,受害人等到第二天并未收到钱款,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警方提醒:恶意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所有自称可以刷单赚钱的行为均属诈骗行为,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大学生警惕网络上各种招聘信息的骗局,不要被小利益所诱惑,陷入连环骗局。

骗术3: “冒充熟人”诈骗

真实案例:2020年01月11日,家住长宁县长宁镇的李先生被骗人民币2000元。2020年01月10日,李先生QQ软件上的好友账号被盗,该账号向L先生发来消息称需要借款2000元,且该账号发来经过改动的中国银行到账截图,李先生随后使用扫描二维码方式转账了2000元给对方,事后得知被骗。

警方提醒:凡是涉及汇款、借款等问题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及时与其本人电话联系确认身份,避免受骗。

骗术4:"虚假购物”诈骗

真实案例:2020年2月5日,家住南宁市的黄先生报警,称其在朋友圈发现有一名朋友卖口罩,黄先生急于购买,立即将6000元定金转到对方账号。之后,黄先生迟迟未收到货,对方也不接电话,其才发现被骗了。2月19日,刑侦民警在南宁市友谊路西一里出租屋内将涉嫌诈骗嫌疑人唐某抓获。经查,嫌疑人唐某对其通过网络发布出售口罩为由骗取他人货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提醒:购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购物网站,不要通过微信、QQ等方式直接转账,因为对方一旦拉黑你,个人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陌生链接不点击!陌生二维码不扫描!

骗术5:"冒充购物客服退款“诈骗

真实案例:近日,家住烟台开发区的孙女士接到自称淘宝客服打来的电话,称之前在网上购买的小孩衣服质量有问题,并承诺为孙女士退款。孙女士听到对方能完整说出自己的订单信息就对其深信不疑,将对方添加为支付宝好友后,对方立刻给孙女士发来了“退款”链接,退款心切的孙女士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了个人信息和自己收到的手机验证码,认为很快能拿到退款的孙女士没有等到退款,等到的却是骗子先后四次转走她银行卡中1300元的扣款短信,孙女士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警方提醒:接到“退款”“返钱”一类的电话不可轻信,应第一时间通过网购平台联系商家进行核实,如的确属实,务必通过网购平台正规渠道进行退款。

骗术6:"购买游戏装备”诈骗

真实案例:2020年2月9日,家住长宁县双河镇的某先生被骗7200元。2020年2月9日,某先生被人以购买游戏装备要求其支付资金进行解冻所销售的游戏装备款为由诈骗7200元。某先生先后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资金。

警方提醒:要通过游戏官方充值渠道进行游戏充值,非官方的网游充值优惠渠道大多是骗子。不直接支付、转账进行交易。如需要购买游戏装备、道具、解封账号等,玩家们可至游戏官方经营、或者授权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骗术7:"低价引诱“诈骗

真实案例:2019年10月17日,家住广西南宁市的覃先生通过QQ聊天软件,与QQ好友购买低价二手手机,谈好价格后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转账9053.11元人民币,发现被骗后报警。

警方提醒:诈骗分子通过假网站,以价格非常优惠为诱饵,低价“海外代购”,等你付了代购款之后,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理由要求加付“关税”,当然,货物是永远也收不到的;伪装购物网站客服,称店铺缺货要退款为由,骗取银行卡号及动态密码等信息,切勿上当受骗。

骗术8:"运用APP”诈骗

真实案例:近日,山东潍坊的王女士在网络交友平台上添加一名陌生男子,聊天中,这名网友和王女士谈起了彩票,还晒出了一些自己赢钱的截图。随后,这名陌生的男子为王女士推荐了一个彩票APP,并向王女士介绍了这种彩票中奖率非常高,容易赢钱。于是,王女士开始在对方提供的APP上购买彩票,在小额购买多次都中奖后,王女士觉得尝到甜头,就加大了购买金额。就这样,王女士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在这个APP上投进了将近五十万元,最后,王女士在提现时,发现APP登录不了,王女士这才察觉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于是报了警。

警方提醒:下载软件时,务必选择官网或正规应用商店等渠道,不听信他人宣传通过扫码或点击链接随意下载。切勿在来路不明的APP里进行投资,不要在网上购买彩票。在不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不轻易涉及金钱来往,更不要轻易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投资产品。

骗术9:"冒充公检法”诈骗

真实案例:2019年10月25日,家住南宁市某女士被骗3000元。某女士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冒充公安局民警,以某女士涉及洗黑钱为由,让其加QQ好友,要求其转3000元人民币,转款后才发现被骗。

警方提醒: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公安机关是不会通过电话告知某某涉嫌犯罪而要实施抓捕,也不会索要银行卡号和密码以验证是否涉及犯罪,更没有所谓的安全账户让当事人进行转账。在接到类似电话无法判断时,广大群众要首先拨打110进行咨询。

骗术10:“杀猪盘”骗局

真实案例:2018年,高新区居民陈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王某为好友,一年多以来,王某对陈某嘘寒问暖,非常关心。在赢取了陈某的情感信任后,王某以合伙投资经营开发工程为名,骗取了陈某现金40余万元。陈某察觉到异常后,随即前往高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警方提醒:网恋需谨慎,要验证真实身份、不要轻易投入感情,需要投入资金的时候更要谨慎,此类交友鼓动你投资、参与博彩或者骗取借款用于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等,就是借着恋爱之名实施诈骗。

预防电信诈骗牢记“五要五不”口诀

陌生来电要警惕,不大意

网络信息要查证,不轻信

可疑链接要谨慎,不乱点

资金转账要核实,不着急

一旦受骗要报警,不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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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专刊】新型网络诈骗案例汇总大全_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2021-06-09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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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们看过来: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及典型案例!_受害人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

),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大学生们看过来: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及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设置虚假网络购物平台,要求受害人拍下商品并付款,随后返还购物款并按比例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受害人完成前几单任务后都会很快收到“佣金”。此时嫌疑人会以返还高额“佣金”为诱饵,让受害人继续加大刷单数量和金额,如果受害人索要“佣金”,嫌疑人便会以网络故障、所做任务为多重任务等多种理由要求受害人继续转款。知道受害人察觉上当不再汇款时,便会切断与受害人的联系,就此消失。

通俗版:

进入大学,课余时间相对灵活,不少学生萌生了兼职的想法,操作简单、赚钱较快的刷单“职业”成为了理想的选择。诈骗分子抓住这个时机,通过QQ兼职群或短信等途径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大学生参与到刷单中。起初,刷单金额较低,诈骗分子会及时返还报酬赢得学生信任,随着刷单的进行、金额的增大,他们不会再返还本金,更不可能返利。有的诈骗分子选择直接消失,有的则以网络出现故障、未完成指定任务需继续完成多重任务等理由令受害学生不断转账,直到骗光学生所有钱财。

典型案例:

某学院大学生张某在学院QQ群内看到一则刷单返利广告:“淘宝、天猫、京东等官方商城为提升业绩,急需一批网络刷客”,张某发现这种兼职赚钱快,操作简单,便根据群内的广告加了一个QQ好友,这个QQ好友教薛某如何进行刷单,然后发送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张某便按照要求向此账户转账刷单。刷了第一次之后,对方告诉张某第一单要连刷5笔,张某按照要求转账后,对方又要求连刷两次5笔才能把之前刷单的钱返还。张某便又刷了8笔钱,但对方又称转账金额较大需要系统认证,需要张某转款7200元认证,而后又多次以转账金额较大认证失败要求张某分别转款7200元、8400元、8400元再次验证。就这样,张某先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淘宝先后刷单17次,总计刷单47400元。张某此时发现对方一直要钱,却一分钱没有返还给自己,这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目前,在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刷单诈骗案件发案数居于首位,特别是大学生等年轻人群体成为此类案件的高危群体。因为此“工作”相对轻松,成本低,不受地域限制,足不出户便能获得高额回报,因此吸引了大批大学生从事此项“工作”来“勤工俭学”。大家千万不要从事任何形式的刷单、刷信誉等“工作”,因为你很有可能被骗,而且刷单本身就是一种欺骗手段,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规定,刷单行为是违法行为,因而我们大学生应当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刷单行为。

犯罪嫌疑人以低价促销为幌子,通过QQ、微信或短信发布低价商品消息诱骗受害人,一旦受害人上钩,便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借口令受害人汇款,却并不发货从而实施诈骗。

通俗版:在网络上购物不仅省去了去商店的时间,价格更相对便宜,越来越受到大学生群体的青睐。部分诈骗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冒充微商或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以低廉的价格为诱饵,骗取大学生信任,继而以缴纳货款、交易税等借口令大学生汇款,在受害学生发现上当后立刻将其拉入黑名单。

大学生王某在朋友圈看到转卖手机的消息,因价格低于市价不少,正好自己需要一部手机,王某便与对方进行了联系。双方商定好以2215元的价格成交后,王某便通过支付宝给对方转账。谁知对方不仅没有发货,反而又让其缴纳1500元运输费。王某拒绝付款并要求对方将之前的2215元退回,而此时对方却将他拉黑。

网络购物要尽量选择有知名度、信用度和安全保障的网站,并认真核对网站网址,防止上虚假网站;在购物过程中不要点击网站专用聊天工具以外的方式(包括QQ、微信)发过来的链接,更不要贪图便宜随意转账购买。

犯罪分子打着买卖玩家手中的游戏账号和买卖游戏装备的幌子,利用假的交易平台,来骗取玩家手里的账号和钱财。

通俗版:

很多大学生喜欢通过玩网络游戏缓解压力放松心情,犯罪分子也看准了网络游戏这个平台,他们冒充游戏玩家、异性玩家、游戏运营商等,以代练游戏角色、低价销售游戏金币、装备以及出售游戏账号等种种理由,吸引大学生玩家进行“注册”、“充值”、“购买”。这些交易一般是通过银行卡或是QQ、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没有任何担保和协议,犯罪分子在收到转款后会立即消失。

犯罪分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向困难学生或其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通俗版:

国家每年都会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学金帮助贫困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犯罪分子在这段时间,利用先前获取的大学生个人资料,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申领补助金、救助金、奖学金等理由要求大学生提供银行卡号,然后再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学生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冒充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刘某某,称已为他申请了80万创业扶持金,但是需要先交付公证费和个人所得税才可领取。这个消息让刘某某喜出望外,他立刻按照对方的“指点”使用ATM机转账7.8万元。然而并没有领导扶助金,面对的是嫌疑人一次又一次的催款,刘某某才发现被骗。

同学们如果遇到发放助学金及奖学金的,请先向老师和当地教育部门咨询真伪,千万不要擅自按照对方要求操作转账,以免上当受骗。

嫌疑人通过盗号软件盗取QQ号或者微信号,登陆QQ或者微信后冒充当事人与其好友聊天,通常以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其借钱,嫌疑人提供账号让受害人转到指定账号。

微信、QQ因其方便快捷,已成为学生与父母、朋友间最主要的联络方式之一。而犯罪分子也利用这一平台,采取盗号或仿冒身份注册账号等方法,冒充受害学生朋友与其聊天,继而以急需用钱等理由借款实施诈骗,或盗取学生微信、QQ号码以缴纳学费、生活费不足等理由诈骗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高某在QQ上收到“孩子”发来的信息,称需要交纳辅导费,让高某联系学校主任。高某立刻根据“孩子”提供的号码联系了所谓“学校主任”,该“主任”让高某转账29400元费用。事后通过电话联系上孩子才发现被骗。

网络聊天工具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同学们遇到、亲朋、同学通过QQ和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向你借钱或者让你帮忙付款的,一定要先打电话核实对方身份,防止熟人的身份被冒用而上当受骗。

(1)针对财会人员:嫌疑人加入财务人员QQ群,后通过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QQ号,收集各企业负责人的公司资料和网络信息,把自己的QQ改成公司负责人的头像,骗取企业财会人员信任并加为好友或拉财会人员进公司的新群,以打保证金、定金、合同货款等名义,让财会人员向其提供的账号转账。(2)针对基层工作人员:提前给受害人打电话,让其第二天到办公室见面,第二天再给受害人打电话称正在接待领导,要给领导送礼,不方便直接送红包,委托受害人帮忙转账到指定账户。(3)盗取聊天工具账号:嫌疑人通过盗号软件盗取公司领导QQ号或微信号,冒充公司领导,骗取公司基层人员的信任,以给客户打定金、给他人送礼、急需用钱等理由,让受害人转账到指定账户。

当同学们毕业后进入社会,来到新的岗位,特别是金融、会计专业学生到企业担任财务人员的,千万要注意冒充领导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仿冒或盗用公司老板QQ、微信号码获取你的信任或将你拉入虚假公司内部群,设置仿真聊天情景,继而以“业务转账、支付合同金、办理退款”等理由,要求向指定银行汇款。这类诈骗针对性强,涉案金额通常较大。

2018年3月,嫌疑人通过QQ冒充单位领导联系财务人员孙某,称自己已经收到客户发来的合同款并把转账截图发给孙某,随后又提出因合同条款不合适让孙某把款项退还给客户。自家领导发来的指示孙某不疑有他,立刻通过网上银行向指定账户转账58万元,后孙某某向领导汇报此事发现被骗。

如果同学们将来成为一名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更加提高警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审批程序,收到领导指示要反复核实,切莫疏忽大意。

犯罪分子通过建立虚假网站或通过短信、邮件群发信息,称可为资金短缺者办理信用卡、提供贷款,且无需担保,方便快捷。一旦受害人信以为真后,便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

通俗版:

部分大学生因生活费不足、超前消费的理念或尝试创业需要资金等理由,会有办理信用卡或贷款的需求,却因为没有稳定的还款能力而无法实现。诈骗分子利用他们的这种现状,通过建立假贷款网站平台、办理信用卡网页,并以月息低,无需担保、手续简单等条件诱使大学生步入陷阱。一旦受害学生进行办理,便以手续费、验证还款能力等借口令其汇款。

郭某在一家网站中填写了个人信息想要办理贷款,当天就接到了自称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将马上帮助他办理贷款。郭某十分高兴,根据对方的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等待贷款到账。之后工作人员便称能帮助他以最低的利息申请更大金额的贷款,但是需要他先向刚办理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证明还款能力。为了争取更多的贷款,郭某按照对方指示向卡内转账5万元并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知对方,谁知收到短信提示5万元已被取走。

任何不需签订合同的贷款是不可能的。如需贷款,请选择正规融资渠道。办理信用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到银行网点办理。即使通过银行官方网站申请,也要本人到银行网点提交身份证件等资料或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核对身份无误后才能开通。所以,此类信息均为虚假,请不要相信。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配合调查。

诈骗分子利用学生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度和良好形象,编造其涉嫌犯罪等理由实施诈骗。在此过程中,往往要求受害学生找隐秘地方做电话笔录,且要求保密不能对任何人说,否则会祸及家人。在受害人上当后,诈骗分子便会以“资金审查”或转移到安全账户为由要求受害人汇款。

史某接到自称温州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他的社保卡信息被人盗用,并立即转接武汉市公安局电话,电话里的“警官”态度严厉,他告诉史某某他已经涉嫌一起犯罪案件,只有将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才能证明清白。史某一边向对方辩解,一边按照要求将钱转移到对方的指定账户。直到后来史某发现自己并没有涉嫌犯罪,电话里的警官也是不存在的,才发现被骗。

警方提示:

公检法办案会通知当事人到执法场所,出示证件、办理手续。凡是不见面、不履行相关手续而要求转帐、汇款的,请一律拒绝。

(1)花篮托、酒托型。不法分子在获得对方信任之后,谎称自己的新店开张,为了得到更多亲人朋友的认可,需要对方赠送几个花篮,并提供相应账号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进行购买,一旦对方购买,就立即消失。(2)博取同情型。此种类型被骗者男性居多,不法分子大多在网络上以美女照片进行诱惑,在之后的聊天当中会表现得温柔软弱、楚楚可怜,不停以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为借口向对方索要金钱,达到一定金额后,就无法再取得联系。(3)投资理财型。不法分子往往称自己是做金融行业的“高富帅”,锁定好受害人的目标后,会主动向其献殷勤,送一些小礼物或鲜花,博取对方的好感和信任,之后就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对方进行投资理财或是股票投资等金融项目的操作,在对方上当汇款之后就立即消失。

进入大学,有的学生利用网络这一途径去结识更多的朋友,而诈骗分子利用这一机会实施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和受害人建立联系,之后便会不断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钱财,当达到一定金额时,就无法再取得联系。

典型案例

刘某在百合网上认识嫌疑人,添加嫌疑人微信进行聊天,后嫌疑人以开店、给家人送礼物等多种理由让其转账,刘某先后向嫌疑人转账49680元,嫌疑人称9日来青岛与刘某见面,刘某未见到嫌疑人且对方电话关机。发现被骗。

刘某通过游戏王者荣耀认识嫌疑人,并添加嫌疑人微信,随后嫌疑人以自己外出需要路费为由要求转账,刘某通过微信向嫌疑人微信转账30余笔,共计16900元,后发现被骗。

网络安全大讲堂

来源:七台河公安|编辑:杜鹏飞|审核: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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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类诈骗案件频发 借款贷款类转账套路要知道_51卡农社区官网·专注小额借款·2022贷款APP软件排行·新口子秒批贷款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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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点击:

“您好,我是XX客服,工号05XX67,请问您是王XX女士本人吗?”

2022年4月15日,上海市民王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是XX金融的外地座机号码电话。 

对方的普通话并不是十分标准:“根据银监会要求,我们正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账户清理。您名下有开通过

服务,如果不及时注销的话会影响到您的个人征信问题。”

为了让王女士进一步相信自己的身份,对方随即又补充道:“您的身份证号码是31010XXXXXXXXX1234吧?我们是XX金融官方客服平台,请您放心。”

听到对方报出自己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王女士这下信以为真,同意根据对方的指挥进行操作:“请您下载视频会议软件,并打开屏幕共享功能,我们将帮助您操作。”

王女士加入骗子提供的会议号后,按照指令依次打开屏幕共享,并使用验证码登录京东APP和手机里安装的各种银行APP,对方特别提出让她查看自己的贷款额度。不出五分钟,京东APP里就收到了客服界面陆续发来的“

工作证”、“征信中心界面截图”、“中国银监会文书”等截图证明,看到这里,王女士愈发深信不疑。

APP里的XX客服再次发来消息:“如果要注销XX金条,请您从之前确认的XX银行APP中提取可贷款的最高额度并转账到我们指定的安全账户,完成资金核查后会直接返还给您。”

看到要转账,王女士多生了一丝顾虑,还未发问,消息又来了:“您可以打开‘发票抬头管理’界面,请向抬头信息里的银行账户和户名转账。”

至此,王女士觉得XX 后台生成的信息一定安全无风险,彻底上了骗子的贼船。

通过人脸验证,王女士顺利申请到了最高额度的贷款70万元,随即直接转到了发票抬头的银行账户里。

“亲,我们这边核实到您在YY银行还有贷款额度未清理,也需要一并转到安全账户,否则注销无法完成。”

王女士的确在YY银行有开户,于是再次提现了50万元贷款并转账成功。

“王女士,已收到您的保证金,2小时后所有钱款会退还到您的原路径账户,请耐心等候。”

这是客服界面发出的最后一条消息……2小时过去了,说好的返款并没有收到,追问客服却再没有得到回复,这时王女士才惊呼一声,意识到自己真的遇到了骗子,慌忙报警。

1、制造心理恐慌

犯罪分子利用“+、00”开头的境外号码、“区号+座机号码”等固定电话或手机冒充客服,声称受害者XX白条或金条账户有问题、为学生账户注销校园贷、贷款额度需调整、网购订单需退货退款理赔等,如不及时处理将影响其征信,给受害者制造心理恐慌。

2、逐步获取信任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证件证书、窃取被害人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提供出被害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资金状况,从而逐步获取、加深被害人的信任,使后续诈骗行为顺利实施。

3、利用共享屏幕

犯罪分子引导被害人加入各类在线视频会议,告知要开启实时屏幕共享功能,教受害者将钱款转至指定账户,或引导受害者从银行或其他网贷平台进行贷款,承诺资金审核后会将钱款返还,待转账完毕,“客服”就将受害人拉黑、失联。

1 如接到自称XX客服的电话,使用上述诈骗手法的一定不要轻信转款,如有疑问请直接拨打XX商城950618或4006065500、XX金融95118或4000988511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2 身份信息、银行账户、验证码、各类密码要小心保管,绝不透露。

3 如对方要求添加私人社交账号或至各类视频会议软件进行共享屏幕等协助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

4 如对方要求操作转账或者进行借贷,统统不要理会!一定是诈骗!

5 个人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删除或修改,如存疑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以上就是有关借贷贷款套路方面的相关内容介绍了,使用过贷款产品的借款人在接到此类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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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型网络诈骗案例汇总大全_腾讯新闻

网购虚假退款套路为何层出不穷?

热心财务小王为何叫苦不迭?

网上“爱心女神”竟秒变诈骗高手?

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缺失?

2019新型网络诈骗案例分享。

尤其是一定要发给自己的父母,

他们是被骗的主要人群。

01 购物类诈骗

案例分享:2019年1月精河县居民李某报案称: 接到一个归属地是内蒙古的电话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为其退款,后让其加了对方的社交平台账号,并在该社交平台上发送收款二维码,称必须扫描付款后才能通过公司认证,李某分三笔扫描支付合计2万余元,李某找淘宝客服询问此事时才发现被骗。(来源于博州发布 网易号)

小编提示:网购需扫二维码转账的都是骗子,遇到这种情况先联系下电商平台,确认下收款账户,尽量避免私对私转账。

02 仿冒身份欺诈

案例分享:2019年3月10日,张江派出所接110报警,被害人小王称接到冒充老板的短信,被骗29万。经查:被害人是某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老板让她帮朋友何某开办的公司兼职记账。(来源于新民晚报)

小编提示:再急不能急财务,再忙不能少流程,转账之前让领导发个正式邮件留底,这波操作是不是很棒?!

03 荐股类欺诈

案例分享:因近期股票市场震荡,一些“免费荐股”“一对一老师辅导”的电话、股票群又活跃了起来。江苏南通网警今年3月公布两起相关案件,均以“免费推荐股票”为幌子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过亿,诈骗全国各地上千名群众。(来源于江苏南通网警信息发布平台)

小编分享个笑话:有个朋友用10000元做股票才一个月就赚了38万,问他怎么赚的?他说给人荐股,跌停了,被人打断了腿,对方赔的!大家开心一下~提醒大家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

04 航班取消、改签诈骗

案例分享:王某接到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其订的前往湛江的航班因飞机导航出现故障需要“改签”,让提供银行卡号收取保险赔付款。王某信以为真,按对方提示操作并告知对方银行卡验证码,结果被骗4800元。(来源于伊犁网警巡查执法信息发布平台)

小编提示:从哪里订的票要到哪里找说法,第一时间要通过航空公司官方电话或购票网站进行确认才是明智之举。

05 网贷诈骗

案例分享:家住深圳宝安的28岁女子小菲(化名),最近遭遇了一起网贷骗局,她本来想网贷借款4万元,却被以保证金、做银行流水等名义,在社交平台转账,骗走了9万元。(来源于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小编提示:越是急用钱的时候,越不能急。正规的贷款平台是不会在贷款前收取任何费用,更不会收取保证金的。

06 “兼职赚外快”诈骗

案例分享:29岁的小陈在微信群里无意间看一个刷单的兼职介绍,并主动加了好友,没想到,自己落入骗局,被骗走10000多元。(来源于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小编提示:赚钱从来不易,别上了“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当~

07 “克隆”好友诈骗

案例分享:1月10日,徐州泉山警方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徐州小伙解某加了张女士的微信。由于名字和朋友一样,朋友圈内容也相似,张女士没起疑心,先后借了7万给解某。当再被借钱时,张女士联系了朋友才知上当受骗。(案例来源于看看新闻)

小编提示:借钱转款之前一定记得打个电话!

08 冒用基金名义诈骗

案例分享:3月20日,某基金连夜发布了《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的公告,指出市场上有不法分子冒用某基金、某基金员工及旗下基金名义,诱导投资者扫描登录产品链接,诱骗投资者从事非法活动。(来源于新华网客户端)

小编提示:发现异常的业务或优惠活动需提高警惕。(感谢贫穷,让我在防范网络诈骗的道路上又多了一项技能,完全没给骗子机会!)

09 爱心女神诈骗

案例分享:近日,张掖网警巡查执法信息发布平台称:有不法分子自称是幼儿园老师的美女,恋爱被甩,要去“看望山里的孩子”。随后该女子的朋友圈内不断更新发布支教的相关照片。当男网友们信以为真后,美女开始以支教助学为理由,劝男网友捐钱。(来源于张掖网警巡查执法)

小编提示:现实版的步步为营,表面“灰姑娘”,实际诈骗犯!男同胞们,加油!

10“虚拟金币”诈骗

案例分享:深圳21岁男子阿亮(化名)看直播时,为了打赏主播,被人诱导买便宜的直播金币,因此被骗了一万多元。(来源于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小编提示:对于打赏氪金这件事,认真你就输了!朋友们不要盲目轻信非正规渠道“客服”,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

来源:反诈骗中心